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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海洋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Oceanographic Society(简称JO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海洋科学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团结和组织所属会员,深入贯彻十九大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伟大战略,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海洋科学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海洋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知识的产生和转化,促进海洋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提高全民海洋科学素养,不断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推动科学研究成果产业化,为建设海洋强省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科普。向会员和社会宣传普及海洋科学学科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带动全社会学习、宣传海洋科学与技术,提高全社会的认识水平,形成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爱护海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理论研究。开展海洋科学与技术有关的理论研究,促进学科的发展与建设;

(三)学术交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促进学科交叉发展与合作;

(四)业务培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学会内部海洋科学人才的培训,提高海洋科学学科研究能力和水平;

(五)会议服务。组织本学科相关的会议、论坛;

(六)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咨询、科学论证、科技咨询和政策建议等服务;

(七)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性收入活动;

(八)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能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活动;

(二)个人会员为在海洋科学研究领域内的涉海工作者、专家学者以及涉海专业的研究生;

(三)单位会员为从事涉海或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本会秘书处受理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其他应享有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关心本团体建设与发展,并提出建议;

(八)会员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会主席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采用等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3/4以上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理事会成员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应达到1/3以上;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省级学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要保持稳定,原则上不作增补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理事应为海洋科学研究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涉海工作者、专家学者;

(二)单位理事应为海洋科学研究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涉海或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会实行考勤制度,两次(不含)以上不参加理事会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采用等额选举方式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其中至少1次为现场形式,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以上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常务理事会成员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应达到1/3以上;每届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会实行考勤制度,两次(不含)以上不参加常务理事会取消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其中至少1次为现场形式,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不超过52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负责人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含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